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
2019-04-27 15:22
文号:法研复[1988]1号
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:
此复。
你院《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发文单位:最高人民法院
发文单位:最高人民法院
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:
发布日期:1988-1-5
失效日期:19961231
此复。
发布日期:1988-1-5
执行日期:1988-1-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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